现代汽车
律所:Greer, Burns & Crain, Ltd.
律所全名:GBC
原告:Hyundai Motor Company
原告现代汽车公司(Hyundai Motor Company)作为一家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韩国企业,于1967年正式成立,总部坐落于韩国首都首尔。经过多年发展,它已跻身全球最主要的汽车制造商之列,在汽车行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。
为更好地开拓美国市场,现代汽车公司设立了美国子公司——现代汽车美国公司(Hyundai Motor America),其总部设于加利福尼亚州,全面负责美国市场的运营事务,从市场推广、销售到售后服务等环节均深度参与。
在品牌建设方面,现代汽车公司拥有丰富且强大的商标矩阵,旗下拥有Tucson、Elantra、Santa Fe、Kona、Palisade、Genesis等多个知名汽车品牌及相关零部件产品的注册商标。这些品牌凭借卓越的可靠性、过硬的高质量以及独具匠心的创新设计,在国际市场上声名远扬,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信赖,成为现代汽车公司开拓全球市场的有力武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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